發新話題
打印

永亨事件看證監漏洞 2009年3月5日 (轉貼)

永亨事件看證監漏洞 2009年3月5日 (轉貼)

今週全城的焦點應是𣾀控(005),但想談的是上周證監會公布對國壽(2628)擬收購永亨銀行(302)股份的裁決。證監會的公布在揭露這宗交易之餘,亦引起二大疑團:一、永亨在去年5月發出的「不知悉股價升因」通告是否有問題?二、證監會不馬上公布裁決是否影響公眾利益?

   事緣在去年5月28日,內地報章《21世紀經濟》報道國壽有意入股永亨,當天永亨股價上升約5%;公司當晚發出通告,「不知悉導致該等波動的任何原因」,並確認「目前並無任何有關擬進行的收購或變賣的商談或協議」,要因應《上市規則》公開。

《上市規則》阻嚇力低

  然而,在證監會收購及合併委員會上周公布的文件中清楚指出,國壽聘請的近律師行為收購永亨股份的代表律師,而「的近律師行為進行諮詢及在諮詢後,在2008年5月28日至7月4日期間(首尾二天包括在內)向執行人員提交共四份陳述書」。

  若如此,第一個問題是永亨在2008年5月28日發出的「不知悉股價升因」通告是否有問題?這問題又引發幾個續問,即證監會是否當天已獲悉有關交易?而證監知否當天通告有問題,並且發覺公眾在過去九個月一直被蒙在鼓裏,甚至會否有被誤導之嫌?

  負責監管上市公司按時發表準確消息的是港交所(388),過去陳焱已多次指出,港交所的《上市規則》阻嚇力太太太太低!而今次永亨事件,亦再次突顯二個監管機構合作的漏洞;先不說證監及港交所是否各家自掃門前雪(其實還有金管局,永亨同樣是受金管局監管的機構);就算證監得悉有公司發出的通告資料可能有問題,但證監在法理的層面是否可通告港交所採取行動?

  各位負責官員,請告訴我們有什麼措施可杜絕漏洞!而且事到如今,港交所必須盡快徹查事件,向公眾作出交付。

接納延遲公布要商榷

  另一方面,證監會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文件指出:「當事人已向委員會申請延遲公布委員會的這項決定,直至有關事項已為公眾知悉。」誠然,按條例,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可接納上市公司的申請延遲作出公布,問題是該會同樣可以不接納延遲公布的申請!反觀今次永亨事件,某程度上資料一直外洩卻沒有盡快澄清,實有違公眾利益,但收購及合併委員會仍接納延遲公布,請問證監會這做法如何保障公眾?


Share this:

TOP

發新話題